外国专家来黔工作许可办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3-03-16 点击数:

(暂行)

一、许可事项:

外国专家受聘在贵州工作,应办理“外国专家来黔工作许可”。外国专家通过申请并获得来黔工作许可,持《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办理职业(Z)签证、《外国专家证》以及在黔居留许可。

二、实施机关:

贵州省外国专家局

地址:贵阳市省政府大院5号楼1102室

邮编:550004

联系电话:0851-6822895

三、申请条件:

外国专家受聘在贵州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黔工作许可”。申请“外国专家来黔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贵州省地方有关规定,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贵州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贵州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三)应聘在贵州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贵州)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五)应聘在贵州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贵州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四、外国专家入境前有关事项:

聘用单位必须在外国专家入境前向省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获得外国专家来黔工作许可。外国专家凭工作许可原件、省外事办公室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或有效身份证明,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后,方可入境。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工作许可原件。

五、外国专家来黔工作申请及其相关手续申办程序

(一)外国专家向聘请单位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聘请单位向省外专局申办《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三)聘请单位到省外办申办《签证通知函(电)》

(四)外国专家凭《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及《签证通知函(电)》到我驻外使领馆申办来华工作(Z)签证

(五)外国专家入境15日内,聘请单位向省外专局申办《外国专家证》

(六)外国专家入境30日内,聘请单位凭《外国专家证》

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局申办《外国人居留证》

六、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一)申请材料

聘请单位申请为外国专家办理来黔工作许可,需具备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并提交以下材料:

1、聘请单位办理外国专家来黔工作许可申请报告。并经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合格,加盖公章后(聘请文教专家需省教育厅审批并加盖公章),连同其它申请材料一起报省外国专家局审批。申请报告中应该体现外国专家姓名(中英文)、性别、年龄、国籍、护照号码、学历学位、健康情况、来黔工作岗位以及任职期限、工资等内容。

2、在网上填写《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可登录国家外国专家局网站http://www.safea.gov.cnhttp://202.96.25.31下载)。填写栏目时,要在专家类别后面的经技类或文教类处打勾;除已注明的栏目用英文填写,其他均用中文填写;经省外国专家局网上批准后打印出来作为送审材料。

3、外国专家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应为独立于申请表的较为详细的专家简历,学历至少从大学教育开始;工作经历是指外国专家来华前在工作单位的情况。

4、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应由国外教育部门或外国专家毕业院校出具,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指由有关专业组织颁发的证明专家专业水平的凭证。聘请单位申报时,须将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翻译成中文。

5、健康证明书。该证明书须由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是外国专家健康的有效证明,证明书的有效期应为一年以上。

6、聘用协议或合同:

第三条第(一)款外国专家,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

第三条第(二)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请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或提交该证书编号以及与聘请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

第三条第(三)款外国专家,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三条第(四)款外国专家,需提交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

第三条第(五)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经济技术类专家还需提供:聘任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任命书。所聘专家为法人的,还需提供法人证明。

7、外国专家本人护照复印件。

8、对于60岁以上的申请人需提供聘请单位出具的健康担保。

9、外国专家配偶、子女等家属一起来黔的,还须提交家属护照复印件、健康证明书(16岁以上)及关系证明(夫妻结婚证或子女出生证明)。

(二)办理程序及期限

1、申请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应向省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提交给省外国专家局的申报材料,视为申请方已保证其真实性。一旦发现与事实不符,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处理,即“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省外国专家局予以受理。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外国专家局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省外国专家局将根据补正的材料进一步审理。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省外国专家局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批

省外国专家局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个工作日,但应经本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外国专家局将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

(3)省外国专家局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其他情况。

七、办理《外国专家证》

(一)办理《外国专家证》手续

外国专家持职业(Z)签证入境15日内,聘请单位到省外国专家局为其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省外国专家局7个正常工作日内审核后,颁发《外国专家证》。持职业(Z)签证在贵州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在入境后三十日内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办理《外国专家证》需提交:

1、聘请单位出具的办理《外国专家证》申请报告;

2、《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复印件;

3、外国专家有效护照和职业(Z)签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在网上填写《外国专家证申请表》(可登录国家外国专家局网站http://www.safea.gov.cnhttp://202.96.25.31下载),经省外国专家局网上批准后打印出来作为送审材料;

5、外国专家1张2寸正面免冠照片;

6、外国专家在贵州工作期间医疗及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二)办理《外国专家证》延期手续

《外国专家证》延期手续每年办理一次。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聘请单位出具的延期报告;

2、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函件;

3、网上下载的《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4、外国专家证原件及复印件;

5、新签署的合同复印件。

(三)《外国专家证》转聘及变更手续

1、外省市转聘

在外省市办理了《外国专家证》,合同到期正常离职,《外国专家证》及居留许可尚在有效期,且与原聘单位无经济及合同纠纷的外国专家,可转聘到本省单位工作并直接办理《外国专家证》。除提交办理外国专家工作许可证手续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聘请单位出具的办理《外国专家证》申请报告;

(2)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函件;

(3)《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4)原聘单位的推荐信原件(原聘单位为企业的,应出具离职证明和无经济纠纷证明);

(5)《外国专家证》复印件;

(6)居留许可复印件。

2、本省转聘

已在本省办理了《外国专家证》,合同到期正常离职,《外国专家证》及居留许可尚在有效期,且与原聘单位无经济及合同纠纷的外国专家,可转聘到其他单位工作并须办理新的《外国专家证》。除提交办理《外国专家证》延期手续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聘请单位出具的办理《外国专家证》申请报告;

(2)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函件;

(3)《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4)原聘单位的推荐信原件(原聘单位为企业的,应出具离职证明和无经济纠纷证明);

(5)《外国专家证》复印件;

(6)居留许可复印件。

3、《外国专家证》的变更

《外国专家证》内容中护照号、住址等信息变动,要及时办理《外国专家证》变更手续。须提交的材料为:

(1)聘请单位出具的《外国专家证》变更申请函;

(2)《外国专家证》复印件及原件;

(3)变更护照号的还须提交新、旧护照复印件。

4、《外国专家证》的补遗

《外国专家证》遗失的,须在有关报纸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并提交如下材料办理补办手续:

(1)聘请单位出具的《外国专家证》补办申请函;

(2)遗失声明复印件;

(3)外国专家1张2寸正面免冠照片。

5、《外国专家证》的注销

外国专家正常离职后应及时注销其《外国专家证》,外国专家提前解除合同离职的,除办理《外国专家证》注销手续外,还应通知出入境管理局缩短其居留许可期限。办理《外国专家证》注销手续须提交如下材料:

(1)聘请单位出具的《外国专家证》注销申请函;

(2)在外国专家证件管理系统中http://202.96.25.31填写注销信息并打印申请号;

(3)《外国专家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其它事项:

(一)申请人虽然为外国专家,但应由聘用单位代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手续,无特殊情况不得由外国专家本人前往办理。

(二)各聘请单位应尽量提早准备,对拟聘外籍人员进行调查了解,上报所需所有材料,并按规定流程办理各项手续,不得聘请持旅游(L)等其它种类签证入境的外籍人员,更不允许在未获得工作许可的情况下,直接让外教入境。

(三)合同中必须有医疗(包括大病及住院)和意外保险的条款,原则上要求聘用单位为外国专家购买,若聘用双方达成协议由外国专家本人负责,在办理专家证时必须附上所购医疗及意外保险单据的复印件。

九、本规定从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十、本规定根据“国家外专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制定,由贵州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Copyright© 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对外交流与合作处  京ICP备15000288 号